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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驗
★行政相驗服務時間:平日 13:30~16:00 (請務必先來電告知,聯繫醫師準備相關事宜)
★行政相驗申請須知:
1. 僅受理因病自然死亡,並請檢附醫院3個月內診斷證明或病歷摘要。
2. 非病故者,如車禍、自殺、他殺、中毒、不明原因等,請逕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由檢察官與法醫司法相驗。
3. 死亡地點在醫院者,由醫院開立死亡證明書。
4. 行政相驗應由家屬出面申請,無家屬者由機構負責人或里長出面申請。
5. 申請時,應備妥下列證件:死亡人身分證及健保卡、申請人身分證、3個月內醫院診斷證明書或就診病歷摘要。
6. 聯繫預約電話:2663-1325 總機9
★如遇假日、下班時間,可洽詢新北市指定支援行政相驗醫療機構或本所值班手機0911-610-820為您服務: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醫事管理科公告行政相驗機構(113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