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與民有約
新北市石碇區衛生所
「主任與民有約」執行計畫
一.新北市石碇區衛生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提升為民服務品質,建立且
二.會見時間:每月第四週星期四下午2時至4時,如遇國定例假日順延
三.會見地點:本所2樓會議室。
四.陳情案件之內容應與民眾本身有切身關係,代理他人陳情者,不予約
五.民眾陳情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ㄧ者,不予受理安排主任與民有約:
1.陳情案已在檢警調查機關偵查中、或已起訴或判決案件。
2.陳情案在行政救濟中,或經判決或行政救濟結果確定。
3.陳情案已依相關程序處理中者或可立即交辦權責科室處理者。
4.非屬本所權責。
5.陳情案件已約見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以同一或相似之事由,一再陳情者。
6.本所針對該陳情案已組專案小組處理。
7.無具體內容或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
8.陳情案未先經由業務承辦人處理,主任核准並函覆者。
9.陳情內容涉及私權糾紛而非本機關權責者。
六.「主任與民有約」陳情案之受理方式,採直接安排會見主任。
七.民眾建議或陳訴事項,請述明或載明具體事實及真實姓名、住址、聯
八.民眾申請會見主任方式:民眾應於欲申請會見日期前十個工作日親至
九.民眾會見主任同一案件之人數以不超過二人為原則。
十.列入主任與民有約之會見案,請業務承辦人於會見前三個工作日確實
十一.「主任與民有約」相關作業由本所值班人員人登錄,業務承辦人負責受理,並由護理長及主辦人陪同會見。
十二.「主任與民有約」主席之指定或指派事項應簽請本所主任核示,若涉及二個以上業務承辦人,則由本所首長指定其中一業務承辦人,負責彙整統合意見。業務承辦人應依裁示事項迅速妥適處理,並於會議結束三個工作日內將具體辦理情形彙整後於會議結束七個工作日內函覆申請人。因案情複雜無法依限函覆時,應就延期理由函知申請人並副知本所主任與護理長。
十三.若遇其他重要公務,主任未能按照原排定時間接見民眾,由主任指定專人代為接見或通知更改日期。
十四.本計畫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並於奉核後施行之。
附件1 :
新北市石碇區衛生所主任與民有約執行計畫.pdf
附件2 :
新北市石碇區衛生所主任與民有約執行計畫(申請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