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機車不停讓行人,致人受傷或死亡,最高處3萬6,000元罰鍰並吊銷駕照」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附表,業經交通部會銜內政部於114年6月19日以交運字第11450074391號、台內警字第1140872503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4年6月3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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